(記者 于文博)近日,記者獲悉,孟某某向他人借錢后遲遲不還被訴至法院。法院判決后,孟某某拒不履行義務,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。
2015年,孟某某向周某某借款21.34萬元,約定還款期限為10天。到期后,孟某某遲遲不還錢。周某某多次催要無果。2021年,周某某將孟某某訴至源匯區人民法院。經過審理,源匯區人民法判決孟某某償還周某某借款本金21.34萬元及利息。
判決生效后,孟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。無奈,周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源匯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。
在執行過程中,源匯區人民法院發現孟某某具有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五十五條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,決定將孟某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,并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》第一條的規定,對孟某某采取限制消費措施。
責編:瘦馬